/ 首页 / 通知公告 / 正文

关于我所统一投保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

  2017-04-17 18:06:00  
各部门工作人员:
  根据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》(浙财行〔2017〕7号)文件精神,为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,加强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交通安全保障,与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,规范管理,提高效率。2017年4月14日起,由单位为工作人员(包括在编在职、挂职锻炼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、劳务关系、劳务派遣的人员,外籍聘用人员除外)每人统一购买1份公共交通意外险(2.5元/人/月),统一投保后即2017年4月14日起,我所工作人员(外籍聘用人员除外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澳台)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(不含国际航线):飞机、火车(含地铁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)、轮船(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)、汽车(含客运汽车、旅游客车、公共汽车、出租车、网约车),不得再报销公务出行交通意外保险费。
  请相互转告。

 
2017年4月17日